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榔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颐享金生即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贵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养老年金开始―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领取日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时日起15日后的次日。
第三条养老年金领取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并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确定。金领取日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一)。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月日(见释义二)。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t1.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以下数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时止:(1)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t(2〉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养老年金。若您在犹豫期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退还已支付的养老年金。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三)。本合同的“累计己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始忖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言;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5。被保险人河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见释义八>=6战争(见释义九)、军事冲突(见释义十)、暴乱(见释义十一)或武装贩乱:7.椟爆炸、核轻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数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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