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幸福传家宝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苕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蓬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盖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是投保本合同时默认选舞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是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3.1必选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赀、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其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可选责任: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包括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1)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营业车辆期间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18周岁(含)至75周岁(含)之间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辆的2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传骞宝终身寿险”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以人民币肆佰万元为限-(2)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斑机期间"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传家宝终身寿险”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以人民币贰仔万元为限。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选异投保)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宣杀言、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扰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旅(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着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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