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第四条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少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强化风险内控建设,健全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第五条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亘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第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加强交流沟ü式,协调、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远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董(理)事会的主(—)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夕(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第十一条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会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情况。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监事或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耳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高级管理层的主要(—)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豆防控中的职责分工;(二)审议批准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四)统筹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性,提出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向董(理)事会或董(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扌(七)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行长(总经理、主任、总裁等)负责作。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并由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定或组织拟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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