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计算。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一、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指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的且不属于转入保险费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二,追加保险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向我们支付的保险费。我们有权调整支付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您申请追加保险费金额须符合申请当时我们的规定。
三、转入保险费指您在本公司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转入本合同个人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险单红利,由您和我们约定。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您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二、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个人账户价值:2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见释义4)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的给付比例约定如下:被保险人到达年龄给付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
一、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个人账户现金价值(见释义5)净领(见释义6)为零时:二、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和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收取第十八条约定的风险保险费,不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且不发放第十九条约定的保单持续奖金。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三、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四、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十条贵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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