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属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娶儿)至55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咸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或分期支付,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您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应根据我们届时的规则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一、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5)净额(见释义6)为零时;二、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三、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您不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三、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t四、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二、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W向祝寿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三、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特别提示和说明: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十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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