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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祥顺二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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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章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祥顺二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经医院(见释义一)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大疾病(见释义二)、轻度疾病(见释义三)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或身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见释义五)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二、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五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我们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三、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六)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七)(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I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I8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见释义八)(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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