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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悦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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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鑫悦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1.5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见9.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2.2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和养老年金类型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仅限女性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合同的养老年金类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并老年金类型

本合同生效后您不得更改养老年金类型:类型一:终身年金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在每一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类型二:保证给忖20年的终身年金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保险金的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本公司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仍生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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