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百万能量少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民生百万能量少儿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合同晚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附加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及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您书面申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保险期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5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十八周岁(见9.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等特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为等特期,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被确诊意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度疾病;本附加合同附衰二所列的中度痰病;3》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重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扭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见9.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1、轻度痰病保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险金可的医疗机构(见9.5)初次确诊(见9.6)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度疾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痰病“轻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痰病可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度狭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轻度痰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依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痰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言事故导致初次确诊意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度疾病给付此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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