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10.1)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两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1.5投保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五周岁(见10.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e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⒉2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訾理机构规定的限领,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10.4)(不计利息(见10.5))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见10.6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7.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清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言、故意伤言: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白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斗股、胖酒(见10.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然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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