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一合同构成第一条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祥御二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加投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您和我们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必选责任与可选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一、必选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经医院(见释义一)初次确诊(见释义二)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0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度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我们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36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3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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