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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康乐安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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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康乐安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闻订立的“建信康乐安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L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我们需要对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本合同的代码为DDYL.1.2合同威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崖(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授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S7周岁。14犹豫期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个自然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中请。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中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I)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书面中请(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您不得在此期间内向我们中请解除本合同。2我们提佚的保障21墓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咸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固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见释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0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1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12条约定的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选择投保1项或多项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为准。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9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I)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见释叉)小于18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的到达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则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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