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t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二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按照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已领取的年金。自本合同第11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照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当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险单年度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且不得超过领取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约定的当期年金金额,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当期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年金的给付。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八)。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一、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交费金额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保险费应付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金额交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在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交付追加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当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有权改变交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三、转入保险费转入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第七条期交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期变更交保险费。变更后的交费金额须符合当时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期交保险费缓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交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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