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世金樽(庆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➊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8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10.1)和保险费约定交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1.5投保范囿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七十三周岁(见10.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❷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2.2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根据保险费、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0.4)。您于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所交保险费(见10.5)的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含当年度保险单周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2.5%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X1.025(m1(n代表保单年度)。上述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有效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见10.6)保险金:金若您选择--次交清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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