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家宝二号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传家宝二号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单上载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3)均以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10.4)(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含)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年度有效保额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的1.03倍。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年度有效保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1新计2.3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保险金限制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见10.6)(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x到达年龄对应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X到达年龄对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比例: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按-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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