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多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及生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本合同的生效8期以保险单记载的8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含)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75周岁或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8止,具体由您选择并在本合同中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外伤害部故(见10.5)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10.6)由专科医生(见10.7)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种或多种1重大疾病(见10.8);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种或多种1重大疾病(见10.8);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任何--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惠本合同所列的任何-种或多种大疾病,本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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