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都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守藏家团体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中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特定团体(见释义一>均可以作为投保人。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面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贵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二)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痰(见释义三),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四》当日零时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己交保险费:(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五)。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且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见释义六)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且在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比例:(2)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3)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给付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上述“累计己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体高度残疾项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高残保险金。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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