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享如意吉祥版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恒享如意吉祥版终身寿险合同”。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和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的3%递增,即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
三、如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照前款规定计算。2.2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
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见释义10.9)(含当日)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不含当日)之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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