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慧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须知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3年期交、5年期交、10年期交、15年期交、20年期交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特期: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为等特期。
若被保险人于等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1)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2)身故。
1. 轻型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息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轻型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型疾病的再次发生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最多给付五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本项轻型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型疾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仅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若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已确诊患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该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只给付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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