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盈至尊版终身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恒盈至尊版终身年金保险合同”。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保险金限制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且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如下表: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7)(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释义10.8)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9);(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2)的机动车(见释义10.13);(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三、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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