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恒久爱康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等待期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7)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度痰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限。
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10.11)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见释义10.12)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13)(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该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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