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紫微星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紫微星定期寿险合同”。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不含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不含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不含零时)、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不含零时)七种。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等待期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7)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3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的125%与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40周岁,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