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恒大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闻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年度《见释义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散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0周岁至65周岁。1.4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己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4)。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5),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氤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等特期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6)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度痰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10.7)首次确诊(见释义10.8)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见释义10.9)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10)(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轻度挟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见释义10.11)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三、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0.12),本公司险金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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