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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御如意附加御医保如意版条款摘录产品责任2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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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恒安标准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恒安标准御如意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因下列第一至第九项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若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除外责任犹豫期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计算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附录:条款摘录适用恒安标准人寿附加御如意两全保险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若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第二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除外责任犹豫期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

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我们计算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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