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附加御麟君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长城附加御麟君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成立与生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也可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效单周年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О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本附加险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或月领,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男性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女性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险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达到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如需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您可以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自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生效。如需变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您可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见10.3)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障方案及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基础重新计算。
若您降低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若您升高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增加。变更后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得低于被保险人申请变更时的年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后,不得变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1.6保障方案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方案为保障方案一、保障方案二、保障方案三,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需变更保障方案,您可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变更后的保障方案为基础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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