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中荷健康守护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GDDL。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1.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含当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具体定义见“8.1重大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1.1.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前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同一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1.1.2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含当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8.2中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1.2.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1.1.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含当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具体定义见“8.3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1.3.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中止后复效,则为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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