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构成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鑫悦万家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66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投保人可选择15年期或20年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关爱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0%;(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或1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2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3.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十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6.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投保人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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