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宣传负面清单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基本概念违规情形示例:1.曲解或片面宣传已生效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基本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版)。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关于保险避债的案例基本概念2016年8月,林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8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林先生,他同时还指定了受益人,即他的儿子小林。2020年10月林先生因生意亏损,向朋友老王借款40万元。
2022年2月,林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小林保险金80万元。林先生死得很突然,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以还债,在此情况下,老王通过多方打听,得知林先生购买了人寿保险,于是老王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林取得的保险金来偿还自己的40万元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老王的诉求呢?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林,林先生死后,小林以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由于该保险金不属于林先生的遗产,可以不用于清偿林先生的债务,因此没有支持老王的诉讼请求。这样,小林拿到了林先生80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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