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释义一)或80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二)的二十四时止,您可选择其中一种,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的4.0%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三、身故或全残(释义四)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三、身故或全残(释义四)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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