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合同构成福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福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0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开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与开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或月领。2.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3.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保单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养老年金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每年(或每月)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1〉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月领折算系数。上述月领折算系数的数值为0.085。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25个保单年度(详见释义)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本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年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5×每年领取金额;(2)按月领取的,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为25×12×每月领取金额。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七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t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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