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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两全保险基础知识讲解12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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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两全保险基础知识讲解附加两全保险产品名称阳光人寿附加两全保险(AREY15)投保年龄30日(含)- 60 周岁(含)保险期间30年 / 保至55周岁 / 保至65周岁 / 保至75周岁 / 保至80周岁交费期间5 /10 /15 /20年保险责任1)满期保险金(2)身故保险金条款解析:身故保险金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①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②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5.1)。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所在的保单年度(见10.4)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身故保险金=max(附加两全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给付系数;附加两全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给付系数未满18周岁 100%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已满61周岁(含)120%条款解析: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 附加两全基本保额 + 附加两全累计已交保费主险及其长期附加险累计应交保费=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投保/保全新增时,自动带入保额,不需客户填写长期附加险包含附加长期意外伤害、附加航空高铁意外伤害、附加豁免E/F/G基本保额固定=主险及其长期附加险累计应交保费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日(含)- 60 周岁(含)保险期间:30年 / 保至55周岁 / 保至65周岁 / 保至75周岁 / 保至80周岁交费年期:5/10/15/20年交最大投保年龄附加两全各交费期及保险期间下最大投保年龄投保规则 投保本产品,被保人18周岁及以上累计寿险风险保额:18-40周岁,以累计应交保费的60%累计;41-60周岁,以累计应交保费的40%累计;61周岁及以上,以累计应交保费的20%累计。

五类(含)以上职业不能投保本险种。体检、契调、财务规则:按照最新“个人寿险投保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本险种无次标准体加费,寿险额外死亡率>150%拒保可附加此险种的主险如下(新单投保):保全规则一、本险种可操作的保全项目如下,项目具体规则可按照《阳光人寿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2021)》执行:客户资料变更、联系信息变更、信函寄送方式变更、增补告知、保单补发、保单冻结、保单挂失、保单挂失解除、保单迁移、出生日期及性别变更、交费信息变更、签名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投保人变更、指定第二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保全回退、保单复效、减保、退保、协议退保、犹豫期减保、犹豫期退保、新增附约、保单贷款、保单还款、满期金领取二、本险种特殊保全项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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