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泰山尊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泰山尊两全保险合同”。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您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您认真阅读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1.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年和10年。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1.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与本合同保单价值2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1.4保障示例我们为您举例说明本合同的保障内容,方便您的理解。例子: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华泰山尊两全保险,交费期间为3年,保险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40683元,华先生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华。本例中华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华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为保险人。上述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两项保险金。
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裁明的为准。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3.1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3.2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条件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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