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臻爱家传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二)当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五),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七条保险费及宽限期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第八条减额交清保险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给付条件,则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见释义八),但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应满足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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