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星耀爱永随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星耀爱永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5周岁(含)。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和。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当年度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上一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3.5%,即本主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1+3.5%)。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项下各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2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4)时对应的到达年龄(见10.5)小于18金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6);(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10.7)×年交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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