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至爱守护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英大人寿至爱守护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含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生效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和保险费应付日(见8.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4等待期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4)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8.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这90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不适用等待期条款。等待期中提及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按照应给付相应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数)计算。
2.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5.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2高铁列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见8.6)因交通事故(见8.7)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本合同2.5.1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高铁列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3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8.8)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本合同2.5.1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额外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2.6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9);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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