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瑞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瑞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瑞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第四条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定期领取(一)”与“定期领取(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五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男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六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女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大于等于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六条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年满九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保险责任一、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一)”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8%给付;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首次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8%给付,第二次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15%给付,第三次及以后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20%给付。(二)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三)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定期领取(二)”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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