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产品介绍产品形态及保险责任产品免责条款产品销售规则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民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产品类型普通型两全保险投保范围交费方式保险期间产品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产品责任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产品形态--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民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止的期间;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 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4.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5.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