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发生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不含猝死(释义三))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释义四)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释义五))为准);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七),醉酒(释义八),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释义十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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