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山东银保监局辖内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第二章制定制度规范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信息化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二)制定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规划,确保与总体业务规划相一致。(三)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四)编制信息化预算,保障信息化工作所需资金。(五)开展本机构信息化建设,确保完整掌握本机构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管理权。(六)制定本机构信息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报告、快速响应和处路本机构发生的信息化突发事件。(七)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八)开展信息化培训,强化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和软件正版化意识。(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五条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第六条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酪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分支机构应有正式工作人员辅助法人机构开展信息化工作。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信息化制度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和信息化工作部门(岗位)设酪及其工作职责;(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信息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四)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制度﹔(五)员工信息化培训及管理制度﹔(六)其他。第八条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送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向拟设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送法人机构及该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第九条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信息化管理,除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1a心G与规划,业务、财务、个限于信息化治理与规划,业务、财务、人员等重要信息系统第十一条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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