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幸福童行终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年龄为出生满3天(含)至70周岁·(含)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扭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堡机构规定的限甑,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数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r(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煮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操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遇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遇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5其他免责条敷除⒉4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加粗的内容。请您仔细阅读.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自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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