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瑞鑫年金保险(202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年金保险(202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年金保险(202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四条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2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为下列二者的较大值: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年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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