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中银三星附加中银康满今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释义二)当日前(不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身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当日后(含年满18周岁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患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五),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五),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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