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中荷金倍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BEO。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1.1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42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
全残保险金;1.1.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终止。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2.1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瘟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
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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