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团体保险业务规则,统一公司内部团体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制订相关规则和操作手册。适用于团体保险业务在公司内部的各类运作,包括承保、保全、续期收费、生存给付、理赔和再保险等。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制订在分公司内部适用的团险业务管理规则及操作手册。团险投保规则一、一般投保规则(一)投保团体的要求(一)投保团体的要求1.团体性质要求1)我公司可承保的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它合法团体。2)下列团体不能够被纳入团险保障计划:家庭、私人俱乐部、社团俱乐部、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2。行业要求1)一至六类行业中,若被保险人为从事以下职业者,应予拒保,特殊情况须上报总公司审核: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防爆警察、采石作业工人、城镇集团及个人煤矿、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等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2若投保团体属于特殊行业,即煤矿采掘业、金属矿采掘业、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采取行业统括投保或地区统括投保方式,且单笔保费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需上报总公司审核,经总公司批准后可以承保:禁止受理非行业统括投保或地区统括投保方式的投保申请。3.投保团体人数要求1)对于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在内的一般参保人员,除特别规定外,一、二、三类行业投保团体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投保年金类保险可以不受行业限制,最低投保人数为5人。2)若投保条款有关于投保人数限制规定的,以条款规定为准。3)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的连带被保险人亦须全部参加.投保人部分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的一般参保人员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其可保人数的75%,连带被保险人参加人数须达到其可保人数的60%。(二)参保人员的要求1.一般参保人员上述合法投保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正式在职人员,均可作为参保对象,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团体保险。
2。连带被保险人1〉投保团体所属被保险人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可做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计划。主被保险人投保后,连带被保险人方可投保。主被保险人不在保障计划时,其连带被保险人同时自动脱离。2〉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告知等要求按我司团险相应险种的投保规则的要求。2〉投保年金类险中,生存金领取方式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3)投保医疗保险,需作如下特别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4。出境人员被保险人为出境人员时,一般只能投保意外险,不得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重疾等健康险种。(不同国家承保的意外险费率不同。
可上浮1-3个职业类别承保,国家风险分类参照旅游险的国家地区风险分类)5.残疾人1)残疾限定:残疾发生时间必须达两年(含两年)以上,且投保时必须对残缺部位及程度进行确定,确保无相关疾病或后遗症。2)残疾人从事五类及其以上职业者,一律拒保。3)残疾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时,一般不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轻微残疾(如一手指缺失等)意外风险不大者,核保人可酌情承保意外伤害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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