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公司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委托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订立保险合同所开展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从事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含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为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包括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从事人身保险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含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为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人身保险销售前行为、人身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人身保险销售后行为。人身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人身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人身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或者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等附随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格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宣传与培训、销售适当性、销售品质、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机制,以及对产品说明书、投保建议书、产品说明会等内容的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责任,严格考核及责任追究,确保制度有效性。第六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运行有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内控管理、反洗钱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各系统间数据及时流转、对接、校验,定期对信息系统适用性、安全性及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并持续完善,保证系统数据一致性。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销售的,双方信息系统应满足业务管理和数据对接需要,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信息联网、系统出单和实时管理等功能,确保业务系统能完整及时记录销佳及投保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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