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PPT0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02我国工伤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03工伤的认定和案例分享04工伤的待遇PART0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工伤保险是由国家出面举办,借助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的基金,对受保人因工负伤、中毒、致残、死亡,提供抢救、治疗、康复服务、补偿工资损失,以及向完全失能者提供定期补偿,向死者家属提供恤金和抚育金的一种社会政策。什么是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工伤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一项基本政策,从诞生之初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到17世纪,也就是欧洲的大航海时代,那时的风险是指自然界的风浪、礁石和航海事故。船员要对航海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后果自己负责。
小心点,掉下去自己负责初期——“风险承担理论”亚当·斯密1723年~1790年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到了18世纪中期,也就是工业革命时期,风险自我承担逐渐在资本家中间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以经济学之父——亚当 ·斯密的 “风险承担理论 ”最为典型,亚当·斯密认为,在给工人的工资中 ,已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 ,而工人既然自愿与雇主签订了合同 ,那就意味着他们是自愿接受了风险 ,接受了补偿这种风险的收入。因而,工人应该自己负担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十九世纪初——职业危险原则过渡期——雇主责任制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在自我承担的基础上,随着法律的健全,就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那就是工人如果能够举证雇主,也就是老板在工伤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那工伤带来的损失就应该由老板负责。
而让工人举证去法院起诉老板,需要很多钱,工人没有钱去起诉老板。这就造成了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劳动力资源开始紧缺。到了十九世纪初,资本家和工人们逐渐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职业危险原则。这个职业危险原则是说:凡是利用机器或工人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老板或公司 ,就有可能使工人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老板或公司的疏忽还是由于同事间的粗心大意 ,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 ,老板也应该进行赔偿。在此原则基础上,发展出来雇主责任制。成熟期——补偿不究过失原则1883年《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老年及残疾保险法》——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律
俾斯麦普鲁士宰相兼外交大臣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1911年德国《社会保险法典》——最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溯源在整个十九世纪,伴随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劳动者却处于“血汗工业”和“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劳动法应运而生,从其一出现就体现着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在19世纪末期,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1883?年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于1911?年合并,另增加《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
这里面就规定了无论雇主对工伤事故有无责任,均应依法赔偿工人的损失。今天聊工伤保险,应该说德国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诞生地,其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从100多年的运行效果来看,堪称世界各国的表率,对我国的影响也非常深远。我国的法律从清末到民国,从建国到改革开放,都深受德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德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为其经济腾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法律的完善和建立过程,也可得出一个结论,经济的发展必然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为开端。而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无过错赔偿原则也已经成为现今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下面我就就来看看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关于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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