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添富二号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一)或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年金开始领取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条年金领取方式及年金领取日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并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确定。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年金领取日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年金领取日为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月日(见释义二)。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以下数额给付年金,年金给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1)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2) 若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给付年金。二、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 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中银三星中银添富二号年金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七),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