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惠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保险责任1.2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1)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名词释义)的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2 中列明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中症疾病保险金。(3)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3 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4)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8 名词释义)。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6.1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或全残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1)、(4)这两项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仅按照第(1)项给付标准给付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