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附加中银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
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投保对象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见释义二)初次确诊(见释义三)。
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释义四)、中度疾病(见释义五)或轻度疾病(见释义六),自首次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七)导致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不受上述 90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高残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八),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疾病且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九);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十一),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二)的机动车。
三、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三);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五)。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疾病且达到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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