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1.4)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5.1)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1.5 保险期间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宣告死亡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宽限期5.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现金价值权益6.1 本合同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7.1 合同中止7.2 合同效力的恢复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未还9.3 合同内容变更9.4 联系方式变更9.5 效力终止9.6 委托代办业务9.7 争议处理,10.释义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期间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7)与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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