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方与我方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
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我方需要对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本合同的代码为 GDDE。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方自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您方可将团体(见释义)成员作为主被保险人向我方投保本合同,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经我方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日(含)至 65 周岁(见释义)。 1.4犹豫期自您方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为犹豫期。您方在犹豫期内可向我方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您方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方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见释义)。若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方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2. 我方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与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每一被保险人或指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最后一次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建信团体安康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2021 年 7 月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等待期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生效日或每次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若该被保险人被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或第 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第 11 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 多种),我方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下该被保险 人的已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 9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方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被保险人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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